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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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10-11 |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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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赣10执14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20 |
2 | 合同纠纷 | (2019)赣10执14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被执行人康家(南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机械设备所有权归买受人J某某所有。以上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J某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8-26 |
3 | 合同纠纷 | (2019)赣10执1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康家(南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机械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5-28 |
4 | 合同纠纷 | (2019)赣10执14号 | 被执行人 | - | 190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家(南城)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康家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23 |
5 | 其他 | (2018)赣0983执7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06-0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赣1002民初3081号 | 被告 | 原告: 抚州市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家(南城)实业有限公司 | 79920 | 准予原告抚州市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抚州市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