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叶祥洲
914201045945004073
1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古田四路181号附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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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0104民初230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
143663.93
一、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S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3663.93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路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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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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