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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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鄂0104民初230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 | 143663.93 | 一、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S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3663.93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路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