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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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鲁1121民初538号 | 被告 | 被告: 五莲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00 | 一、被告五莲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五莲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五莲县济南路金龙花园小区中的2580平方米土地(四至以本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查明的为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五莲金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五莲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五莲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520元,由被告五莲金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