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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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粤03执179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12 |
2 | 其他 | (2020)粤0304执841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0-06-22 |
3 | 合同纠纷 | (2017)粤0304民初1653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英泰格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特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亮 | 8273974.22 | 一、被告深圳市诺特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泰格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136987.11元;
二、被告深圳市诺特斯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泰格瑞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4136987.1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开始,按照年4.35
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分次还款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深圳市诺特斯供应链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 ...更多 | 2017-1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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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8)粤03民终2677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英泰格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深圳市诺特斯供应链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