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戴安江
91650200076063948J
227万元人民币
-
新疆克拉玛依市林园路18-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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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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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克拉玛依市工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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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克拉玛依市工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204执12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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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204民初355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W某某
223992
一、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款21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92元,以上共计223992元 二、被告S某某、W某某对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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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204执异14号
第三人
-
--
追加W某某为(2021)新0204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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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204执51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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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204民初272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W某某
383100
一、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克拉玛依市新特尔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款3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3100元,以上共计383100元 二、被告S某某、W某某对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被告克拉玛依九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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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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