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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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湘0124执恢18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1-30 |
2 | 其他 | (2017)湘0124执22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L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24 |
3 | 其他 | (2016)湘01民终8057号 | 上诉人 | - | 37360 |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
二、宁乡县历经铺先导广告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573元;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宁乡县先导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负担587元,由L某某负担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宁乡县先导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负担587元,由L某某负担1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03 |
4 | 其他 | (2016)湘0124民初15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长沙茂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 64273 | 一、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赔偿原告L某某64273元。此款限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负担58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