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申付
9143072677005235XP
5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双新社区奉天路金世纪中央公园B9栋171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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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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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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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湘07民终369号
上诉人
-
213547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6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213547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Z某某负担153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由Z某某负担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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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
其他
(2018)湘0726民初143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门县供电分公司,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213546.96
一、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118637.2元;被告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94909.76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湖南省德力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石门分公司负担800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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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726民初18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
被告:
H某某,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1-11-29
2
健康权纠纷
(2019)湘07民终369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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