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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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湘07民终369号 | 上诉人 | - | 213547 |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6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某某各项损失213547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Z某某负担153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由Z某某负担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7 |
2 | 其他 | (2018)湘0726民初143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门县供电分公司,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 213546.96 | 一、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118637.2元;被告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94909.76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湖南省德力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石门分公司负担800元,由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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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18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 被告: H某某,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1-11-29 | |
2 | 健康权纠纷 | (2019)湘07民终36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省升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