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中岳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刘冲
91210381MA0XLJ2R7L
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王镇他山信用社1号住宅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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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381执2356号之一
其他
-
--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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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
--
(2023)辽0381执2356号
其他
-
--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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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2)辽0381民初8848号
原告
原告:
海城市中岳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洪亮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884589
被告营口洪亮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永盛矿产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84589.00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1日开始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海城中岳公司已缴付,由被告营口洪亮公司承担113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海城中岳公司案件受理费63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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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4
其他
(2022)辽0381执保1113号
申请人
-
900000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洪亮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住宅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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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5
其他
(2022)辽0381财保937号
申请人
-
900000
对被申请人营口洪亮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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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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