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欣
91120103727505851Q
3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2-2-501-5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津0103执保275号
申请人
-
4282135.77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皇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82135.7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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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2
其他
(2020)京民终36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4元,由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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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3
其他
(2018)京04民初23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
1339444
一、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余额32681.79欧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55元,由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96元(已交纳),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负担27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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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津0103民初2299号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2
合同纠纷
(2020)京民终367号
上诉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3
合同纠纷
(2018)京04民初23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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