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川1502民初682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铭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市政园林局 | 182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为197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