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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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422民初345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甘肃众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 | 12000 | 被告甘肃众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J某某砂石料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众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