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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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环东西湖审﹝2023﹞88号 |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武环东西湖审〔2023〕88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关于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汉轻工大学:你单位委托天津津环中新环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全市经济“稳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2023〕21号),该项目(项目代码:2206-420000-04-01-646308)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分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资金和进度,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规范,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开展验收工作应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我分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分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多 | 2023-12-04 | 2099-12-31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 | |
2 | ﹝鄂﹞市监许准字﹝2024﹞17589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 2024-02-29 | 2026-04-25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3 | JY34201120151516 | 食品经营许可 | 2024-04-07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东西湖区-20240407-01954 | 2024-04-07 | 2029-04-06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4 | ﹝鄂﹞市监许准字﹝2024﹞17626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 2024-02-29 | 2026-04-25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5 | JY34201120150247 | 食品经营许可 | 2024-03-07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东西湖区-20240307-01093 | 2024-03-07 | 2029-03-06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6 | ﹝鄂﹞市监许准字﹝2024﹞36727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4-04-07 | 2029-04-06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7 | JY34201120150298 | 食品经营许可 | 2024-03-08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东西湖区-20240308-01106 | 2024-03-08 | 2029-03-07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8 | ﹝鄂﹞市监许准字﹝2024﹞21897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 2024-03-08 | 2029-03-07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9 | ﹝鄂﹞市监许准字﹝2024﹞21643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 2024-03-07 | 2029-03-06 |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梯11鄂A95900(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1-10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变更后新单位登记)010889210-20240109-00415 ...更多 | 2024-01-10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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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执复30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武汉轻工大学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执异64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1-28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4执26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0837 | 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208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20 |
3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4执261号 | 申请人 | - | 13622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Z某某的银行存款136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20 |
4 | 其他 | (2017)鄂0104执217号之二 | 申请人 | - | 17000 | 扣划被执行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1-25 |
5 | 其他 | (2016)鄂0104执1148号之二 | 申请人 | - | 15000 | 扣押被执行人D某某价值1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4 |
6 | 其他 | (2016)鄂0104执1147号之二 | 申请人 | - | 11000 | 扣押被执行人S某某价值1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4 |
7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01民终855号 | 上诉人 | - | 5082879.68 | 轻工大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汉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汉城公司承担。理由:1、J某某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改扩建与装饰装修,属于使用人对房屋的添附行为,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J某某与爱家装饰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J某某有权在不破坏房屋内部结构的前提下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属于J某某自行投资,在合同终止后,固定部分不得拆除,爱家装饰市场不负任何折价赔付的责任。故改扩建房屋及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人为轻工大学,而非J某某。2、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协议所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既然“里咖啡餐厅因房屋腾退应获得的补偿由轻工大学承担付款义务”是来自在J某某、轻工大学、房屋征收部门在备忘录中的约定,故轻工大学对J某某不构成侵权。3、一审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J某某应无条件腾退房屋,轻工大学不负任何折价赔偿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公为由,判定轻工大学承担承租房屋80%的装饰装修补偿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4、一审依据汉城公司提供的证据11武汉市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证据13国新评字(2011)咨字CQQY009-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J某某扩建、自建房屋价值达3,054,973.68元错误,证据11显示第一层194.60平方米为棚,并非房屋,一审认定无证房屋面积为490.68平方米缺乏依据。证据13显示无证房屋单价6,226元/平方米含土地价格,《估价对象权属一览表》载明无证房屋的现状面积为236.52平方米,而在该面积的无证房屋之上土地分摊面积为173.416平方米,土地评估单价为5,995元/平方米,据此计算无证房屋的单价应为1,830元/平方米,即:(236.52平方米×6,226元/平方米+173.416平方米×5,995元/平方米)÷236.52平方米。故一审认定扩建、自建的房屋单价为6,226元/平方米错误。被上诉人汉城公司答辩称,诉争房屋改扩建均由J某某投资,J某某是在遇到征地拆迁才与轻工大学终止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轻工大学将尚在经营的房屋移交政府拆除,且双方在备忘录中已约定由轻工大学补偿。评估结果中已考虑了房屋无证的问题,确定6,226元/平方米已考虑到权利瑕疵问题,故J某某投资的部分应当获得补偿。装修部分应当全部判赔,但一审考虑到客观情况,判决赔偿装修价值的80%,汉城公司尊重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述称,同意汉城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J某某未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土地储备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在我单位收储轻工大学位于硚口区顺道街12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于2011年11月委托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顺道街129号的房地产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新评字(2011)咨字CQQY00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为699,345,181元。考虑到轻工大学对外出租房屋较多,部分承租户亦在承租房屋的基础上改建及扩建了部分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简易房、棚等),且仍在继续经营,搬迁难度较大。故最终在与轻工大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及搬迁补偿协议书》时,对于收储地块上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按其实际用途,按照无证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偿,且对于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搬迁费用、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并给予了补偿,最终将补偿款大幅提高到了8亿元,以保障轻工大学合理利益的情况下,便于其对承租户给予补偿,以利于搬迁腾退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对于里咖啡时尚餐厅承租时改建、扩建的490.68平方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我单位均系按照无证房屋的评估单价即6,226元/平方米计算的补偿款,该部分补偿款己包含在8亿元的补偿款总金额中。本院认为,J金荣租赁轻工大学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口顺道街129号武汉顺道街爱家装饰材料中心市场第A6栋二楼第209-25-37、209-38-A号门点(面积1658.88平方米)和A6栋一楼第105号门点(面积106.56平方米)经营里咖啡餐厅,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协议,J某某仍继续使用上述房屋。由于上述房屋被政府征收,轻工大学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而获得了征收补偿款,J某某与汉城公司签订《民事权益转让协议书》,将里咖啡餐厅在轻工大学征收过程中的部分民事权益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汉城公司,汉城公司起诉要求轻工大学赔偿里咖啡餐厅因搬迁腾退所遭受的损失,系要求轻工大学将里咖啡餐厅被征收所获补偿利益予以返还,不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故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J某某与爱家装饰市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J某某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投入,双方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投入由J某某自行投资,合同到期后,爱家装饰市场对J某某的装修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但J某某在租赁期届满后并未腾退房屋,如不遇到土地征收,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可以续签的。土地储备中心在与轻工大学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已考虑到经营户的装修投入,并对里咖啡餐厅有证范围内的装修评估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此款包含在轻工大学领取的8亿元补偿款总额内,该款应由轻工大学返还。一审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按装修补偿总额的80%予以返还,并无不当。J某某在租赁面积以外自行扩建的部分房屋,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经武汉市精益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测量,确认无证部分包括:第一层棚区面积为194.60平方米和楼梯间面积7.48平方米,第二层扩建42.18平方米和123.21平方米,第三层扩建了123.21平方米,共计490.68平方米。该部分房屋的补偿款土地储备中心按无证房屋的评估单价6,226元/平方米计算,也包含在8亿元的征地补偿款内,轻工大学亦应予以返还。J某某所交房屋租赁押金41,570元,在租赁期满后应予退还,因爱家装饰市场已注销工商登记,故该款应由其开办单位轻工大学予以退还,J某某已将该权益转让给汉城公司,一审判决轻工大学将该押金退还给汉城公司正确。综上,上诉人轻工大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8元,由武汉轻工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5 |
8 | 合同纠纷 | (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69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Z某某 | 2068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轻工大学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共计20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01 |
9 | 其他 | (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6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W某某 | 10000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轻工大学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共计8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01 |
10 | 合同纠纷 | (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9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白汉生 | 10000 | 准许原告武汉轻工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轻工大学负担。 ...更多 | 2014-05-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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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征收补偿 | Z某某、Y某某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 | Z某某、X某某、Y某某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
3 | 裁判文书 | -- | 武汉利德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L某某、T某某、G某某、W某某、Q某某、L某某、M某某、J某某、C某某、Z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8-05-24 | |
4 | 更正 | -- | 武汉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T某某、Z某某、L某某、T某某、G某某、W某某、Q某某、L某某、M某某、J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8-01-28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武汉利德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Z某某、L某某、T某某、G某某、W某某、Q某某、L某某、M某某、J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 |
6 | 裁判文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J某某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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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鄂0112民初108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宏久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轻工大学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鄂0112民初1023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
3 | 其他 | -- | 申请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4 | |
4 | 其他 | -- | 申请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0 | |
5 | 其他 | -- | 申请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0 | |
6 | 其他 | -- | 申请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8 | |
7 | 其他 | -- | 申请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3 | |
8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
9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
10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1)鄂0104民初321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轻工大学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