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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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鲁1302财保1679号之三 | 被申请人 | - | 50500000 | 一、续行冻结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在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帐户为9090109010342050001106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
二、续行冻结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帐户为37×××94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
三、续行冻结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通天街支行账户为21×××14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
四、续行冻结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泰安分行账户为69×××32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
五、续行冻结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泰安分行账户为69×××15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
六、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1-08 |
2 | 合同纠纷 | (2016)鲁0991民初286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被告: 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 | 1060000 | 被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工程款10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9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6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10元,由被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