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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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云0111执5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01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云0111执5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01 |
3 | 合同纠纷 | (2016)云0111民初5976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7-01-16 |
4 | 其他 | (2016)云0111执保1005号 | 被申请人 | - | 5173678.33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利银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东云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顶立经贸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L某某、Z某某、L某某所有的价值为5173678.33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8-0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昆环保民终字第20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共计36600元,由上诉人安宁恒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