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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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604执3372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3-17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执10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0-01-10 |
3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执1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0-01-10 |
4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4执10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0-01-10 |
5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04执7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7-15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365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Y某某 被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Y某某房屋装潢及司法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Y某某房屋装潢及司法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J某某、Y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J某某、Y某某负担128.50元,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24元,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2-01 |
7 | 其他 | (2018)浙0604民初849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772585146.57 | 一、对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97528382.19元,扣除原告从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16000万元为限】;
二、对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97528382.19元,扣除原告从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17号-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16000万元为限】;
三、对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97528382.19元,扣除原告从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W某某及Z某某【Z某某所负部分由被告W某某、Z某某在Z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17号-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16000万元为限】;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且浙江J某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217元,由被告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8 |
8 | 合同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849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719535427.08 | 一、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二、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51号-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三、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W某某及Z某某【Z某某所负部分由被告W某某、Z某某在Z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且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080元,由被告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8 |
9 | 其他 | (2018)浙0604民初849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719535427.08 | 一、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二、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51号-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三、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及银行承兑债务本息149845142.36元,扣除原告从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由被告W某某及Z某某【Z某某所负部分由被告W某某、Z某某在Z某某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2017年上虞(保)字00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总额,以最高额9000万元为限】;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且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080元,由被告浙XX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8 |
10 | 合同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948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N某某,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 | 494603.2 | 一、被告N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本金463680.67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15922.53元,合计人民币479603.2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N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若被告N某某不能以资金清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有权对被告N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登记证(预登记)为虞证登字第173861号的抵押物(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19元,减半收取计4359.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379.50元,由被告N某某、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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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948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N某某,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
2 | -- | (2018)浙0103民初1490号 | 被告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绍兴市上虞金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1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08)虞民二初字第261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被告: 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 |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 1900-08-20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604民初67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被告: 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 |
5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5)浙绍民终字第27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L某某 被告: 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