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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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新2822民初77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L某某,Y某某 被告: 河北乾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86440 | 一、被告乾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工资2016元;
二、被告乾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资及补贴8293元;
三、被告乾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工资及补贴487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258元;
四、驳回原告J某某、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乾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