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宏城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雷焕香
91371300312863796D
500万元人民币
-
临沂高新区新华路与罗六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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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1391执274-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39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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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2
其他
(2017)鲁1391执274号
申请人
-
154349.9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存款154349.90元及执行费2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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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1391民初430号
原告
原告:
临沂鑫宏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
151028.9
被告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鑫宏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10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被告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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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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