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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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391执274-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39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02 |
2 | 其他 | (2017)鲁1391执274号 | 申请人 | - | 154349.9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存款154349.90元及执行费2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391民初430号 | 原告 | 原告: 临沂鑫宏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 | 151028.9 | 被告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鑫宏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10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被告新泰市和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