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林卫平
91440300772703566M
19394.32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0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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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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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执225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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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2
其他
(2018)粤0305执237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7)粤0305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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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3
其他
(2018)粤0305执28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粤0305执2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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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4
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4146号
原告
原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悦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1636
一、被告深圳市悦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的租金、房屋设施配套费70818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为2017年1月55909.04元,2017年2月14908.96元,分别自欠租当月6日起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9.64元、保全费2249.88元,合计8739.52元,由原告负担6639.52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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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5
占有保护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3762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Y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膳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66470
一、被告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Y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物品,具体物品详见附件一《Y某某物资清点明细表》;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Y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膳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87元,由原告膳庭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8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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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6
合同纠纷
(2017)粤03民终9920号
上诉人
-
8219.76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悦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装修押金5756.4元; 四、驳回深圳市悦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74元(已由深圳市悦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3487.38元,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预交2463.36元),由深圳市悦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950.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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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7
合同纠纷
(2016)粤03民终20872号
上诉人
-
4615952.59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第六、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6月5日的西座五层、东座五层及裙楼五层的租赁费用4460759.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应付款项之日的第二日起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营损失5819.33元; 五、驳回上诉人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55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584元,由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8978元,由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6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320元,由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由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770元;评估费53700元,由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348元,由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352元。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费多预缴部分15365.77元,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3元、80308元,分别由上诉人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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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8
其他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4-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4146号
原告
原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悦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22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4146号
原告
原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悦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828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10-31
4
占有物返还纠纷
(2017)粤0305民初1376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09-15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305民初4615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0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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