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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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8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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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8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3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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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1350100MA31HJC47D号 | 营业执照 | 同意设立 | 2018-03-07 | 2048-03-06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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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102执59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闽01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25 |
2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02民初58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被告: 福建鑫洪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远波 | 69086.34 | 被告福建鑫洪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65513.13元、利息3573.2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被告福建鑫洪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