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开业 西北
雷建强
91610303661152458X
--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南环路91号(信合大厦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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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11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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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限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670000 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计算标准:以货款 9670000 元 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加计 30%计 算); 二、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 程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5615 元,由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 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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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2023〕陕0304民初2387号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申报2016年8月地方各税,纳税人于次月查无下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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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申报2016年8月地方各税,纳税人于次月查无下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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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2019-05-21
岐税简罚〔2019〕10165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陕0304执142号
2024-01-18
(2023)陕0304民初2387号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354685
(2024)兵1101执479号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10000907
(2024)陕0304执142号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2-03-29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玖宏
2012-03-29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09-11-04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海生
2009-11-04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金台国税许准字(2016)第05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4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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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4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旧标准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2099-12-31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6-03-15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绪华
2016-03-15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12-08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管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安装;塔吊拆装;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及其工程试件检验试验(凭证经营);物资经销;混凝土制品;金属结构制作;建筑机械及建筑材料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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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19-07-23
新标准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新邮政编码:721000
2019-07-23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新标准
税务登记
涉税申报
2017-01-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渭滨区税务局
9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1-02-02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雷建强
2021-02-02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4-03-19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绪华
2014-03-19
2099-12-31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兵1101财保32号
其他
-
3689977.73
冻结被申请人某丙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对案外人乌鲁木齐某丁有限公司在中国智能骨干网(新疆)核心节点项目的应收工程款3689977.7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某甲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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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
--
(2024)陕0304执9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院(2024)陕0304执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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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3
--
(2024)陕0304执94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407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院(2024)陕0304执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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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4
--
(2023)兵1101财保130号
其他
-
4555198.5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对案外人乌鲁木齐某丁有限公司在中国智能骨干网(新疆)核心节点项目的应收工程款4555198.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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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5
--
(2023)陕0304执194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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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6
--
(2023)陕0304执1815号
其他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2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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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7
--
(2023)陕0304执1736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23)陕0304执1736号执行案件于2023年11月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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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8
--
(2023)陕0304民初2390号
被告
原告:
虹峰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677715.86
一、限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虹峰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771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以677715.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虹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8元,保全费4470元,合计10328元,由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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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9
--
(2023)陕0304民初2387号
被告
原告: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9670000
一、限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70000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计算标准:以货款96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计30%计算); 二、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15元,由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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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0
--
(2023)陕0304执1340号
其他
-
--
--
2023-09-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2
2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1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12-3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08-2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Y某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08-28

开庭公告 5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704民初189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2
--
(2024)沪0120民初7565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2024)沪0120民初7565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4
--
--
被告
原告:
潍坊华文龙桥架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2024-05-10
5
--
(2024)粤0117民初45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6
--
(2024)粤0117民初45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7
--
(2024)鲁0704民初50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8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6755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9
--
(2024)粤0114民初26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10
--
(2023)赣0121民初7765号
被告
原告:
宣城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上海科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3-12-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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