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汪立亮
91120110MA05QR4TX1
1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龙泉里9-4-4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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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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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其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2-07-22
津丽交〔2022〕060028
2
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曹连江驾驶津AR3792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京滨工业园运输渣土(车货总重45吨)至河北省廊坊市葛渔城工地,此次挣取运费800元,2020年12月13日途经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大道与古旺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参加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涉嫌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应予处罚\x18䷈異ἔ畱\uf2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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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0-12-15
津武交〔2020〕060126号
3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10%
其他
--
--
--
2020-10-15
--
4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
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2020-09-17
津丽军粮城街法字〔2020〕77号
5
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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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31万元
3100
武清区交通局
2020-07-24
津武交〔2020〕060033号
6
超限运输
其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0-01-25
津丽交〔2021〕060006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0MA05QR4TX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7-05-17
2099-12-3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20110302756
旧标准
--
道路运输
--
2017-06-23
区审批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3民终40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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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10民初423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龙天行
被告:
X某某,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16439.3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龙天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龙天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9804元、施救费1500元、货物损失18518.4元、车辆停运损失7397.26元,总计57219.66元。 履行办法:上述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龙天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天津龙天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天津龙天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9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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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3
保险纠纷
(2019)津0110民初729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20890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98590元、施救费223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258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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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01民初750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F某某,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605.75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S某某停运损失4605.75元;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S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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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01民初750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F某某,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3015.75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Z某某车辆维修费18410元及停运损失4605.75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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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津0110民初41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9)津0110民初729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荣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19-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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