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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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4-06 | 武东风市监处字〔2022〕7-1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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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7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10-12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9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10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11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5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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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鄂0103执3189号 | 2017-08-08 |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83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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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3执31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13 |
2 | 合同纠纷 |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8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王先龙,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941518.87 | 一、被告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垫付的汇票票款本金886683.8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27249.94元,自2015年6月22起,以实际下欠垫付的汇票票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委托律师诉讼代理费54835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追偿。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320元,共计18808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磊果贸易公司、W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此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垫付,被告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4 |
3 | 其他 | (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06号 | 被申请人 | - | 1100000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9-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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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7-01-0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W某某、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6-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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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W某某,武汉磊果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6-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