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杜金铭
911201107893523528
5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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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110执614号
2018-01-18
(2017)浙0110民初17211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82执29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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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2
其他
(2018)鄂0902执1425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本院(2017)鄂09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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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10执6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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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10执61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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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382民初4550号
被告
原告:
乐清市皇星开关厂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27000
一、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乐清市皇星开关厂货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2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乐清市皇星开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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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902民初3711号
被告
原告:
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594769.61
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47440元及违约金4732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7元及财产保全费3320元,两项合计1306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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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10民初1721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4846.12
一、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4270.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846.12元以及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货款74270.04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7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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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丰民初字第10114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
71370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七万一千三百七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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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丰民初字第1011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
139300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十三万九千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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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丰民初字第1011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
139300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十三万九千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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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17-12-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382民初4550号
被告
原告:
乐清市皇星开关厂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10-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18-03-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10民初1721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开申源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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