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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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02执恢31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102民初4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1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102执575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苏0102执575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3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1民辖终119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0-15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终5223号 | 上诉人 | - | 9811143 | 准许上诉人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78元,减半收取40239元,由上诉人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8-17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0102民初5202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859535 | 一、被告新朝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紫金公司购房款7661800元,并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上述购房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新朝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紫金公司律师费1521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条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56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33元,由原告负担7073元,由被告负担435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此款于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45634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案件受理费为8047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7-04-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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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0106民初6847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被告: 南京比靓特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F某某,Z某某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2-06-23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102民初4434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8-01-24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104民初873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Y某某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 |
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终5223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7 | |
5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02民初5202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新朝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7-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