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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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辽0303民初4842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博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 255349.31 | 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鞍山市博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242029.3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242029.31为依据,从2022年12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保全费1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666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经预交的666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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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辽0303民初4842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博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辽0303民初4842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博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中铁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