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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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11-26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更多 | 2022-04-27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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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川0921执58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川0921执5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28 |
2 | 合同纠纷 | (2021)川0921民初248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拓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260074.9 | 一、限被告四川建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拓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7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下欠金额为基数,按日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拓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1元,由被告四川建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0-18 |
3 | 其他 | (2021)川0921执保11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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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川0921民初248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拓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