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樊金山
914101837492413917
1600万元人民币
-
新密市曲梁乡下牛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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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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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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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R241010000002003831
新标准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的生产销售;窑炉砌筑及配套工程施工。
2018-05-24
2099-12-3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鲁09民辖终234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31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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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豫07执异65号
申请人
-
--
一、追加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豫07执133号案件被执行人,在3636万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权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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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豫07执133号
申请人
-
--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87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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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4
其他
(2016)豫0183行审26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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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5
其他
(2016)0183行审26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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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6
其他
(2016)0183行审21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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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7
其他
(2016)豫0183行审26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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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8
其他
(2016)豫0183行审21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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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9
其他
(2016)豫0183行审21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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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0
其他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
570500
一、反诉人深圳市鑫田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余款140000.00元; 二、反诉人深圳市鑫田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43050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反诉人深圳市鑫田发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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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X某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冀01民终11202号
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冀0132民初8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鼎立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元氏县人民法院
2021-03-02
3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4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5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鼎立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6
合同纠纷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7
合同纠纷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15-10-19
8
合同纠纷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15-09-28
9
--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15-02-10
10
--
(2015)阳商初字第1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Y某某,T某某,W某某
被告:
W某某,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牡丹江高科生化有限公司,牡丹江万圣林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L某某,J某某,L某某,开原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G某某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015-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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