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种子公司

注销 华中
范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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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人民币
-
大冶市保康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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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281执55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鄂0281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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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2
其他
(2021)鄂0281行初19号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大冶市财政局
--
准许原告大冶市种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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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281执恢472号
申请人
-
--
--
2020-10-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281执恢473号
申请人
-
--
--
2020-10-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281执2789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0)鄂0281执2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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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281民初5783号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宏业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37710
被告大冶市宏业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偿付原告大冶市种子公司种子货款3771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大冶市宏业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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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281民初5784号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湖北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09600
被告湖北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大冶市种子公司种子货款10.9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湖北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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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大冶市财政局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1-04-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281民初5783号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宏业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18-1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281民初5784号
原告
原告:
大冶市种子公司
被告:
湖北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18-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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