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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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1502刑初1418号 | 被告 | - | 500000 |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M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J某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L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Y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涉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