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毛明岗
91120113744036452P
3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516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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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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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1502刑初1418号
被告
-
500000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M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J某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L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Y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涉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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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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