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献强
91310115748092267D
28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49幢3层30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6民初2420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稳辰钢板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4元,由原告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9-11-08
2
其他
(2018)沪0115民初127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德凯液压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20120
准许原告上海德凯液压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原告上海德凯液压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8-03-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尖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抚晋物资有限公司
564209.88
一、被告太原市抚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货款564209.88元,并支付该款项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2元,由被告太原市抚晋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12-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石民(商)初字第0551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138000
准许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六十元,由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2015-09-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未民初字第0298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493000
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万元;并自2014年2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6-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
471342
一、被告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轴承货款47134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70元由被告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5-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伟强,G某某
1189920
一、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货款594,960元;二、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日起,以94,96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保全费3,494元,合计8,369元,均由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4-08-1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伟强,G某某
1189920
一、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货款594,960元; 二、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日起,以94,96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保全费3,494元,合计8,369元,均由被告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4-08-14
9
其他
(2011)洛民终字第604号
被告
-
4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国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1-04-15
10
证券纠纷
(2011)洛民终字第604号
被告
-
4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国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1-04-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沪0115民初1272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德凯液压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3-2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6-02-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申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
奉贤
2014-08-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07号
其他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4-07-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