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国辉
9141130068566276X6
36万元人民币
-
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新寺村西岗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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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303执126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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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1303民初1997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
被告:
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王春喜,L某某,宁志豪,D某某
120008
一、被告洛阳华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金辉厂120008元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以155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以120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阳金辉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原告南阳金辉厂负担827元,被告洛阳华彩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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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1303民初1997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
被告:
D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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