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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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8执371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的(2021)津0118执3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3-07 |
2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民终6011号 | 被上诉人 | - | 744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21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8民初15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 | 744600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2 |
4 | 合同纠纷 | (2016)冀10民辖终580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41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2-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403民初155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 | 133358 | 被告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被告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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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2民终89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固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6-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