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陈洪国
91370783783485189Q
123878.77425万元人民币
-
寿光市圣城街59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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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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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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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潍坊寿光税)许变准字〔2018〕第(370)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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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寿光市税务局
2
91370783783485189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企业变更登记
2019-07-31
2055-12-29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变更2023-5938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企业变更登记
2023-08-22
2055-12-29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
37078301809827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企业变更登记
2021-08-13
2055-12-29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鲁执字第17号
申请人
-
--
本案指定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5-03-24
2
其他
(2014)鲁商初字第76号
原告
原告:
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69771482.5
被告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69771482.5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3302元,由被告山东寿光金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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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3
合同纠纷
(2012)潍商初字第81号
原告
原告:
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140000000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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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4
合同纠纷
(2012)潍商初字第78号
原告
原告:
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80000000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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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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