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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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73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康和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39330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使用费、管理费合计51129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和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在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每月以39330元为本金,从当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和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17.34元,被告负担3980.26元。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受理费3980.26元。
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980.26元,在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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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63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康和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Z某某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