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景保
91130100308204771K
1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园区东坡路66号
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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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 解除原告翟亚磊与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天润家园地下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合同》; 二、 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翟亚磊车位款1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日0.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翟亚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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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787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 解除原告潘艳与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天润家园地下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合同》; 二、 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潘艳车位款1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日0.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潘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3元,由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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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865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天润家园地下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合同》予以解除。 二、 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学军车位款148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 三、 驳回原告刘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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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786号
4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一、 解除原告胡海芬与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天润家园地下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合同》。 二、 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海芬车位款1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日0.1‰计算)。 三、驳回原告胡海芬对被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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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2022〕冀0102民初869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 原告田家辉与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天润家园地下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合同》予以解除。 二、 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田家辉车位款138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 三、 驳回原告田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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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5-06
〔2022〕冀0102民初870号
6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份开始使用位于国际丽都北侧(农研街与裕华路交口东南角)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直到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在此期间该单位一直在使用未经检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该机械式停车设备未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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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48000元
48000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2
石裕市监处字〔2021〕69号
7
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
罚款4.8000万元
48000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1
冀市监石处〔2021〕13010821000895号
8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其他
罚款5.0000万元
50000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09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420000608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2执6819号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865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2执6820号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786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2执6818号
2023-08-28
(2022)冀0102民初787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434
(2024)冀0102执3743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161529
(2024)冀0102执3510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3
138000
(2024)冀0102执2413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4
114508
(2024)湘0182执621号
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01-16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Q202106002
新标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2021-06-28
2099-12-31
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审批局
2
桥西行审SW许决﹝2021﹞206002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1-06-28
2099-12-31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冀0104执1000号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N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2001号不动产的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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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2
合同纠纷
(2018)冀01民终13599号
被告
-
89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2.50元,由上诉人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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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3
其他
(2018)冀0104民初502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王洋,L某某,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N某某
9070200
一、被告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894.15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3.9万元,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并支付律师费89700元; 二、被告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有权以被告N某某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N某某有权对被告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W某某、L某某、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负担2700元,被告河北宏信停车设备有限公司、N某某、W某某、L某某、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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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1-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2-12-1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4-10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102民初1056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2
--
(2023)冀0111民初3275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城泊停车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3
--
(2023)冀0111民初3275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城泊停车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冀0123民初4908号
被告
原告:
正定县晔鑫建筑机械租赁站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3-02-01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24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7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冀0102民初86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5-30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5-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泊易达停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04-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