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袁为海
91370982169627028P
2200万元人民币
-
新泰市翟镇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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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制作日期:2019-09-1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19﹞第(437753)号
新标准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9-1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2
制作日期:2019/09/1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19﹞第﹝437753﹞号
新标准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9-11
2099-12-31
新泰市税务局
3
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1﹞第291号
新标准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12-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4
新环报告表﹝2019﹞123号
新标准
环评批复
同意审批
2019-05-15
2099-12-31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982执77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和绿色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和绿色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和绿色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和绿色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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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执5268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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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民初5214号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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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4
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民初1482号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2-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982执恢124号
其他
-
--
--
2020-03-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982民初2781号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H某某,Y某某
117600
一、被告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76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17600元,自2019年4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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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7
合同纠纷
(2018)鲁0982民初6367号之二
申请人
-
1100000
解除对被告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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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8
合同纠纷
(2019)鲁0982民初6367号之一
申请人
-
1100000
对被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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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05民终2448号
被上诉人
-
77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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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982民初4769号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
52155
被告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1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本金52155元及年利率6%,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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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黑龙江省鸡东三八煤矿二井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19-11-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11-16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09-22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07-19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华坤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市中和绿色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1-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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