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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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9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 561822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61822元及该款利息(以561822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46元,由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277元,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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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34619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099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5-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