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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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1民初2180号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元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 | 88276 | 一、被告天津元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货款85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实际收取2976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元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1民初3124号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龙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5229.9 | 一、被告天津龙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货款5229.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7 |
3 | 其他 | (2014)青执字第2558号 | 申请人 | -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1-1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青民二初字第4号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 | 23576.46 | 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货款22887.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8.9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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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元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8-01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杰恒模具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7-06 | |
3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龙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6-2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元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4-0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杰恒模具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3-05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龙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3-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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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1民初3124号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龙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6-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1民初74号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杰恒模具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6-0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起信精密模具(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浩丰源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