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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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02执5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425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鲁华永,F某某,浙江奇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1123748 | 一、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6-028、2016-029、2016-030)、与被告浙江奇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6-018-001)、与被告绍兴华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6-028-002)均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被告L某某、浙江奇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并归还给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越城区,1-2层、-1层102、103、203、B101室,一层西侧101室的房屋;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欠付租金及物业费人民币715832元,并支付首期101979元其中100000元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1979元自2017年5月21日至款清日止,其余7期101979元分别自2017年8月21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2月18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18日至款清日止按年24%计算的滞纳金;
三、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按97305元/季度计算的占有使用费、4674元/季度计算的物业费;
四、驳回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0元,由原告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被告L某某负担13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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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425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奇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425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水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奇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