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邹清林
91370600493495020C
10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602执恢9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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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2
--
(2023)鲁0602执恢9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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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3
合同纠纷
(2021)鲁06民终658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上诉人山东奥邦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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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4
合同纠纷
(2021)鲁0602执恢484号之四
申请人
-
--
一、(2021)鲁0602执恢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第二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硫磺顶西路17-7号。”补正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7号。”。 二、(2021)鲁0602执恢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第十四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圣茂纺织服务有限公司”补正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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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5
合同纠纷
(2021)鲁06民终668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5元,由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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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6
合同纠纷
(2021)鲁0602执恢48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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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7
合同纠纷
(2021)鲁0602执恢4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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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8
合同纠纷
(2021)鲁0602执恢48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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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9
合同纠纷
(2020)鲁0602民初7814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郭淑祯
900908.98
一、限被告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利息及罚息67599.98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同时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罚息给原告,并由被告L某某、被告G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限被告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1000元、保全保险费901元,并由被告L某某、被告G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认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烟国用(2016)第××号及烟房产权证开字第××号]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70号1层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烟国用(2016)第××号及烟房权证开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告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由被告L某某、被告G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815元减半收取为640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1408元,并由被告L某某、被告G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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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10
合同纠纷
(2020)鲁0602执427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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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市人民法院
2024-05-0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奥邦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烟台保利艺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6民终6683号
被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9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
被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奥邦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烟台保利艺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8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0602民初7814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0602民初7814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星火吉民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8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602民初12233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9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602民初11905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602民初11912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芝罘区城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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