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黑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吴懿君
91360681723942317C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贵溪市雄石大道国税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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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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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681723942317C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显示器件销售,软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文具用品零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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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9-28
2099-12-31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60681210000223
旧标准
--
允许经营
--
2099-12-31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月民一初字第83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贵溪市黑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181889.5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7402.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H某某垫付给原告H某某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4487.4元; 三、综上一、二项,以及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人民币161372.1元,该款汇至原告H某某确认的账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H某某人民币20517.4元,该款汇至被告H某某确认的账户; 四、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97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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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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