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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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71行终345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1-28 |
2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初42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驳回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8-09-17 |
3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初1293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取走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两块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两块展示牌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8-08-14 |
4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初1295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2018年1月5日取走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上的宣传纸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宣传纸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8-08-14 |
5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初129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取走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8-08-14 |
6 | 其他 | (2018)粤71行终362号 | 被告 | - | 50 |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62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15时左右扣押被上诉人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三、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被上诉人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5-23 |
7 | 其他 | (2018)粤71行终365号 | 上诉人 | - | 50 |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62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15时30分左右扣押被上诉人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三、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被上诉人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5-23 |
8 | 其他 | (2017)粤7101行初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8日扣押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10-24 |
9 | 其他 | (2017)粤7101行初1620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26日10时30分左右扣押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7-10-24 |
10 | 其他 | (2017)粤7101行初1626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5日扣押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展示牌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扣押的展示牌返还给原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7-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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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粤7101行初35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2-11-2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104民初17968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粤0104民初2157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华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3-12 | |
4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0891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