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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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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号为1524749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商品项目包括石料粘合剂,与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图样、“Davco德高”等字样的上述大砖瓷砖胶属于同一种商品。注册号为1524749的商标与涉事产品上标示的“”图样构成相同。另,注册号为25884605A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商品项目包括制砖用粘合料,与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德高”等字样的上述填缝剂属于同一种商品。该款填缝剂上突出使用的“德高”字样,与注册号为25884605A的“德高”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有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更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大砖瓷砖胶317包、填缝剂28包;二、罚款20000元。 ...更多 | 20000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 2024-04-08 |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4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