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5-07-06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8-14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1113040)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2016]第01270001号 | -- | 企业名称: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93003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2018]第09070002号 | -- | 企业名称: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93003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2018]第09070001号 | -- | 企业名称: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1930034)分公司变更[2018]第09130001号 | -- | 企业名称: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苏0111执5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29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7116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 1877650 | 一、被告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A某某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17765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99元,由被告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99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 ...更多 | 2016-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16)苏0111民初7116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6-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