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王国亮
914512007479646846
1000万元人民币
-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47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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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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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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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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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桂1202执1694号
2023-07-11
(2023)桂1202民初410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桂1202执1693号
2023-07-11
(2023)桂1202民初409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桂1202执1692号
2023-07-11
(2023)桂1202民初412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19731
(2024)桂1202执768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500427
(2024)桂1202执660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3
500427
(2024)桂1202执661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4
28114124
(2023)桂1202执1692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1202民初369号
被告
原告:
肖某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罗某,王某某,赵某某
2213
本案按原告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5元,退还2213元给原告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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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2
合同纠纷
(2022)桂1221执57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1221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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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3
其他
(2022)桂1221执5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1221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12-26
4
其他
(2022)桂1221执57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122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12-2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丹民初字第53号
被告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28462.5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人民币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人民币26462.50元; 三、驳回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H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 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 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 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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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丹民初字第53号
被告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28462.5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人民币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人民币26462.50元; 三、驳回原告南丹县山口林场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H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068010400039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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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他
(2013)金执裁字第113-1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1202民初46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L某某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2
其他
(2016)桂1202民初25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锦都国际大酒店,F某某
--
2016-11-08
3
其他
(2014)丹民初字第53号
被告
原告:
南丹县山口林场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16-07-11
4
其他
(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19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南丹县山口林场,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14-07-1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丹民初字第53号
被告
原告:
南丹县山口林场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南丹县人民法院
2014-04-17
6
--
(2013)金民初字第1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
被告:
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13-04-02
7
--
(2012)金民初字第88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河池市鑫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12-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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