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建强
91411122779419058N
1000万元人民币
-
临颍县颍北新区管委会院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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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122民初314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省临颍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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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2
其他
(2020)豫1122民初31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临颍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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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3
合同纠纷
(2014)漯民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
被告:
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83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上诉人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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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4
其他
(2012)临民城初字第1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9200
一、被告Z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各项赔偿共计29881.82元,被告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Z某某负担230元,被告Z某某、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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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5
其他
(2011)临民初字第220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依法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Z某某、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8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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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6
其他
(2011)漯民二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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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7
其他
(2011)漯民二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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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8
其他
(2010)临民初字第334号
被告
-
128587
一、本诉被告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诉原告Z某某工程款59957.26元(128587元-68629.74元)及利息;质量保修金68629.74元至质量保修期满后14日内即2013年2月1日前扣除应支付的维修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本诉原告Z某某。(利息从2008年元月18日开始计算,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驳回本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本诉原告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本诉被告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本诉原告Z某某负担7490元,本诉被告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的鉴定费用由各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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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1)漯民二终字第177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09-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