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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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低压配电箱(型号规格XL-21200A380V;生产日期2023.02)经邯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邯检(D)字(2023)第(A0211)号)。当事人共生产了2台该型号批次的低压配电箱,销售价格每台4200元,生产成本3500元一台,有购销合同。 ...更多 | 扣给予生产不合格低压配电箱货值8400元一倍的罚款8400元,上缴国库 | 8400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邯市监处字〔2023〕(CT)第140452号 | |
2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罚款0.84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8400 |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7 | 冀市监邯处〔2024〕1304032400000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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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9901 | (2024)粤0112执150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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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82民初835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研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刘某 | 57000 | 1、被告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研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2、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温州研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温州研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负担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191民初2226号 | 被告 | 原告: 石家庄市众业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众业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计2019.5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众业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8-30 |
3 | 其他 | (2021)冀0105执保265号 | 其他 | - | -- | -- | 2021-05-12 |
4 | 其他 | (2021)冀0105执保74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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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82民初835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研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北聚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京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