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凤宇乙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顾德智
912107241209188448
5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兴电街8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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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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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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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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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充装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金额为0万元
--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09
锦市监处〔2019〕17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凌海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凌海市乙炔气厂,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
56058.3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交强险保险金14934.3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2708.01元。 三、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2708.01元。 四、被告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赔偿商业险保险金12708.01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应向原告W某某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六、原告W某某在取得赔偿后,返还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七、驳回原告W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239元,由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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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凌海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凌海市乙炔气厂,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
79933.11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强险保险金47909.55元。 二、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4011.78元。 三、被告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商业险保险金14011.78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应向原告L某某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五、原告L某某在取得赔偿后,返还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为其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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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凌海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凌海市乙炔气厂,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
114395.0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交强险保险金50117.66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8759.14元。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8759.14元。 五、被告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G某某赔偿商业险保险金18759.14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应向原告G某某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七、原告G某某在取得赔偿后,返还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八、驳回原告G某某要求被告L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500元,由被告凌海市乙炔气厂承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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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凌海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凌海市乙炔气厂,L某某,L某某,凌海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凌海市人民法院
2014-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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