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郑士林
913608005865734549
1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工业园13栋厂房1-5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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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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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429588.69元,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结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李国钧、李辅人、谭常春、李国栖、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昭君、王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吉州区工业园控规D10-3地块[他项权证号:赣(2017)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57号]、位于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区内(D10-3地块)2#厂房、3#厂房[他项权证号:赣(2017)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64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07元,由被告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谭常春、李辅人、李国钧、李国栖、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昭君、王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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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2-10-13
〔2022〕赣0802民初1902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赣0802民初1902号
被告
原告: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李国钧,L某某,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昭君,W某某
5600000
一、被告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429588.69元,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9.7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结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国钧、L某某、T某某、L某某、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昭君、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吉州区工业园控规D10-3地块[他项权证号:赣(2017)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位于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区内(D10-3地块)2#厂房、3#厂房[他项权证号:赣(2017)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07元,由被告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李国钧、L某某、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昭君、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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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
其他
(2019)赣0821执105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仓库(产权证号为吉州-00143711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吉州-00115386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仓库(产权证号为吉州-00115350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车间与仓库(产权证号为吉州-00115345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食堂(产权证号为吉州-00115347号)、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产权证号为吉州-00115348号),查封期限叁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华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产权证号为吉州-00169230号的厂房,查封期限叁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吉安银驼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地块[产权证号为吉州国用(2013)第I-007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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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3
其他
(2019)赣0821执105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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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4
其他
(2019)赣0821执1058号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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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被执行人L某某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三菱牌小汽车一辆、赣D×××××大众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X某某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L某某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奥迪牌小汽车一辆、赣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L某某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奥迪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T某某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锋范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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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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