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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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2018-07-1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2017-07-07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2016-07-06 | --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0-11-10 | 〔2010〕年朝执字第12457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0-02-02 | 〔2010〕年朝执字第01958号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0-01-13 | 〔2010〕年丰执字第02000号 | |
7 | 其它规避执行 | --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09-04-13 | 〔2009〕年朝执字第0363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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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6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8-07-18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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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0年丰执字第02000号 | 2010-01-13 |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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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丰民初字第1050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 | 1743803 | 一、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榆构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七十四万三千八百零三元;二、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榆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七十四万三千八百零三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年贷款利率,从二○○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06-08 |
2 | 合同纠纷 | (2009)丰民初字第23948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海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 | 141578 | 一、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海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十万三千九百五十六元、维修费三千八百六十九元、丢失赔偿款六千七百五十三元。
二、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海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七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11-24 |
3 | 合同纠纷 | (2009)门民初字第1285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 | 83733 | 被告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八万三千七百三十三元及相应利息(以八万三千七百三十三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九年六月二日)。如果被告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七元,由被告北京鑫金凯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7-17 |
4 | 合同纠纷 | (2008)二中民终字第17134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08-11-03 |